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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汇发[2013]2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促进和便利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规范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见附件1)及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2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1.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2.废止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目录

         3.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5月10日



 
[ 颁布日期:2013-05-10 ]
[ 字号: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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