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境外会计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活动,提高管理服务质效,财政部近日印发《境外会计组织境内业务活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境外会计组织境内活动。
办法明确,所称的境外会计组织,是指在中国境内开展国际会计、社会审计理论研究、交流与合作等活动,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的境外非政府组织。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境外会计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境外会计组织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年度活动计划和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指导、监督境外会计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依法开展活动,协助公安机关等部门查处境外会计组织及其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办法要求,境外会计组织拟设代表机构业务活动涉及多个省份的,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应当经财政部同意;仅限于一个省份的,应当经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办法指出,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境外会计组织应当予以配合。涉及其他部门管理领域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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