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自2025年4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等特定区域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江苏省也成为继上海之后,首批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省份之一。
施行该政策有利于降低相关企业经营成本,进一步培育涵养新业态税源,也有利于吸引国际优良贸易资源,带动自贸区离岸业务发展,提升江苏省自贸区国际竞争力,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省财政厅将积极会同省税务局、省自贸办、省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多渠道持续开展政策宣传解读,指导江苏自贸区苏州片区完善离岸贸易平台建设,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加快培育离岸贸易发展,吸引更多境内外企业入驻我省自贸区并扩大贸易规模,为国家离岸贸易税制改革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江苏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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